OB体育杭州园林: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6 10:09: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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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B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住建罚字[2022]10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由南昌市委巡察办移送的关于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 EPC 项目涉嫌转包的问题线索,反映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将项目全部施工内容转给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立案调查,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建设单位是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西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中标单位是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单位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全部施工工程转给了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OB体育项目的所有施工内容由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完成。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OB体育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的;”之规定,存在转包工程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OB体育《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版》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裁量基准第1个细化标准规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未发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依法减轻或从重的情形。现决定对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总承包单位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向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陆万肆仟玖佰元整(1,386.49万元),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53.33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历天内(末日为法定节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至:江西银行丰和支行,缴款前请先联系获取缴款码后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你司进行加处罚款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祥瑞路 89号,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OB体育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并于2022年9月15日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公司将积极与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沟通,同时公司将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本次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金额合计为1,439.8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4.08%,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1%,将计入公司2022年度当期损益,影响公司2022年度利润,具体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此次处罚不会对公司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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